太原一检察院进京抓央视女记者 称有最高检指定文件 上午记者获悉———
本报讯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目前正在调查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官所持“指定管辖函”的来源。
12月4日晚,东三环一小区内,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的4名检察官以地板漏水为名,敲开了中央电视台女记者李某的房门。
随后,4名检察官出示了拘传证,称李某涉嫌受贿犯罪,要将其带往山西调查。在李某及其在场朋友的要求下,4人出示了检察官证件,还同时出示了最高检指定管辖的函件,并到朝阳区南磨房派出所出示了山西检方的相关手续。
在核实相关手续后,派出所准许4名检察官将李某带走。
最高检新闻办的工作人员介绍,由于最高检对于该案件的情况尚未全面了解清楚,也不清楚那份指定管辖的文件是怎么出台的,所以最高检目前正在做的一项工作就是协调各部门,查询该文件出台的经过及背景。
由于该项查询工作还在进行,截至记者发稿时,最高检仍未就该文件的出处给出明确答复。但是有消息灵通人士称,最高检工作人员曾私下向其解释称,不排除该份文件是个别人的个人行为,所以在调查时会很困难。
昨天晚上,有记者就此事采访最高人民检察院时,该院答复说将于今天上午发布这一事件的基本情况。同时该院的工作人员还表示,尚未发现有该份指定管辖文件的线索。
记者调查
经济纠纷案 扯进央视女记者
央视女记者李某是如何与杏花岭区检察院扯上关系的呢?
据了解,李某在山西采访的对象就是杏花岭区检察院,该院被举报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涉嫌滥用职权;而检方则指控,李某在这起案件的采访中借职务之便收受贵重财物,遂以受贿罪对其刑事拘留。
经济纠纷案 警方介入
昨天晚上,本报记者从李某被抓前所采访案件的代理律师处,拿到了部分文件材料。据代理律师介绍,李某被抓前所调查的案件是一件发生在湖南和山西两地的经济纠纷案件。
案件的起因是湖南一名企业家吴小辉曾经在大亚湾有一块土地,后来转卖给了山西的一家国企。后来该国企改制,被山西省太原市一名郝姓商人买走,一同买走的还有大亚湾那块土地。
郝姓商人于2006年3月找到吴小辉,要求吴小辉以高出市场价值多倍的数额回购那块土地,被吴小辉拒绝。不久,吴小辉就因在土地买卖中有行贿行为被抓,但不久就因证据不足被释放。
2006年12月,太原市杏花岭公安分局又以涉嫌合同诈骗再次拘留了吴小辉,但是由于没有直接证据,并且公安部两度批复“该案件属于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不得介入”,最终吴小辉于2007年1月得以释放。
女记者赴晋 采访检察院
吴小辉第二次走出看守所后,立即委托律师向山西省的公安、检察机关举报,控告杏花岭警方和检察机关滥用职权。
2008年1月17日,杏花岭警方和检察院再次抓捕了吴小辉,理由是其举报警方和检察机关属于“诬告陷害”,随即吴小辉被再次刑事拘留并逮捕。此后,又因证据不足等原因,吴小辉第三次走出看守所。
而2008年7月,杏花岭警方和检察机关再次全面出动,先后抓捕了吴小辉、其三弟吴小明。
2008年7月,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吴小辉的二弟吴小华后,便开始关注吴小辉的案件。此间她多次过问过该案件的背景及进展,并且还在11月时和北京另外两家媒体记者对杏花岭检察院进行过采访。
涉嫌受贿 “赃物”是台车
记者经多方核实了解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抓捕李某的罪名是涉嫌受贿,而受贿的赃物是一台价值22万元的轿车。
据可靠消息来源称,杏花岭区检察院主要是掌握了一笔从吴小华通过银行转给李某的22万元,而该笔款项被李某用来购买了一台高级轿车。
杏花岭区检察院从银行提取了这笔款项的转账票据,联想到李某正和其他两家媒体对吴小辉的案件进行调查,便认定李某收受了贿赂,而行贿人就是吴小华。
昨天晚上,本报记者见到了李某的邻居和好友。据他们反映,李某和吴小辉的弟弟吴小华确实是恋爱关系。
据李某的朋友介绍,李某曾经提及男友吴小华,说两人是于2008年7月经朋友介绍认识。至于两人因为什么认识的,李某的邻居和朋友都不清楚。
记者就此询问吴小辉的女儿时,她表示从父亲被抓走后,只知道二叔在北京为父亲忙活,对其私生活的问题不是很清楚。
被抓女记者 至今仍独身
昨天晚上8点,李某的父亲和叔叔二人赶到北京。
李某的叔叔向本报记者介绍,李某是山东省德州市人,大学毕业后便进入中央电视台工作,从实习记者干起,一直干到现在成为某知名栏目的出镜记者。由于央视工作强度大,加上李某工作认真,所以到现在还没有解决个人问题。
当记者询问其家人是否知道李某结识男朋友时,其家人表示由于长时间没有和李某见面,所以对其是否有男友尚不知情。
律师说法
被采访检察院应回避
昨天晚上,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接受了李某家属的委托,正式成为李某的代理律师。此前,周泽曾经为辽宁西丰县委书记进京抓记者的事件奔走了数月。
周泽认为,李某之前采访过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要对该院进行批评性报道。这个检察院和李某的案子已经有了利害关系,应该予以回避,否则有报复性执法的嫌疑。
周泽提出质疑,“只有在管辖权出现争议的情况下,才可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现在该案件根本没有出现管辖权争议,最高检的指定管辖何来?”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诉专家洪道德,及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律师均表示,目前看,在办案程序上,杏花岭区检察院不存在什么问题。他们派出4名检察官来京,带走央视记者李某时中规中矩,出示了相应的证件,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洪道德和张青松也表示,作为曾经的被采访对象,杏花岭区检察院在此案中应该回避。
●对话抓人检察长
“我们绝对不会错的”
昨天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他表示“李某受贿案件”事实清楚,绝对不会错。
《法制晚报》记者(以下简称“FW”):李某被抓捕涉嫌什么罪名受贿?
何书生(以下简称“何”):受贿。收的是钱。多余的我不便透露,现在是保密阶段。
我们绝对不会错的,李某的问题极其严重,罪证确凿,问题重大,影响极其恶劣,在国内都属于罕见的。
FW:能简单叙述一下案情吗?
何:我现在什么都不能说,你观察几天再说。
FW:即便李某涉嫌犯罪,也应该是北京检察机关管辖,为什么由你们来抓人呢?
何:我们有最高检察院的指定管辖文件,我们不会错的。要是我们错了,你可以在你们报纸上头版头条报道。